| 三都县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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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5 15:58 文章来源:三都县经济贸易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三都水族自治县经济贸易局
关于加强酒类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内酒类经营个体工商户:
按《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县部分乡镇的酒类经营者,已经到我局申办《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经过我局初审并上报黔南州商务局审核合格,第一批82户酒类经营者获得了《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酒类销售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获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要加强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不得向无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不得向无酒类生产许可证或者酒类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
(二)在销售酒类商品时要向消费者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加盖印章。
消费者购买酒类时,需查阅采购酒类随附单的,应向消费者出示相应的采购酒类随附单。
(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应当主动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酒类销售者(收货方)应当主动索取随附单,一货一单。
《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四) 采购酒类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酒类经销授权文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进口酒类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并索取其复印件。
(五)要建立并使用酒类采购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3年。鼓励建立、使用电子台账。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1、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
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
3、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专利标记、名牌标志、防伪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的酒类;
4、违法使用他人生产酒类的名称、产地、厂址、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他人生产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生产酒类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生产的酒类;
5、在标签或者标识上以直接或者间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酒类;
6、过期、变质的酒类;
7、不加贴符合标准规定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
8、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酒类。
二、未申办《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要尽快到我局申办。申办酒类销售许可证时,请提供以下原始资料的复印件各3份:
(一)卫生许可证;(二)营业执照;(三)税务登记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五)企业法人代表或业主居民身份证。
三、我局将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酒类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酒类流通中的违法行为。对未获得《贵州省酒类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酒类的,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仍继续销售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联系地址:三合镇团结路茂源招待所三楼(商贸股)
联 系 人:潘文杰、潘青松
电话(传真):3928177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商业 酒类管理 通知
抄报:州商务局
抄送:县政府办、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食药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都水族自治县经济贸易局 2009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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